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杭政办函〔201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常住户籍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三)补助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证所在地区残联审核领取。
二、分类实施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主城区常住户籍的三、四级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补助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第二代《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