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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6〕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房屋征迁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企业房屋征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有企业带头助迁意识

  国有企业在房屋征迁中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建立房屋征迁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并落实具体承办单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迁工作,在房屋征迁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时或提前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腾空验收。对在房屋征迁工作中消极配合、执行不力的国有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二、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征迁补偿政策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补偿标准依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及各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国有企业商业、办公等其他用房的,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国有企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以及存货与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等。

  三、积极落实国有企业安置用地

  征收国有企业工业用房,国有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迁入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平台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落实工业用地。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平台要积极承接,加强协调,简化程序,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