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上述政策规定的具体税收管理事宜,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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