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和青海海西州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和青海海西州资金管理办法》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和青海海西州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和青海海西州资金(以下简称援青资金)的管理(以下援藏、援青资金统称援助资金),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和青海海西州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助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色尼区、嘉黎县、比如县)和青海海西州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援助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总量控制。我省每年筹措的援助资金总量由财政部核定或由我省根据财政部授权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承担筹措援藏资金任务的市、县(市、区)需筹措的援藏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分年核定。援藏、援青项目应当根据资金总量予以安排,投资规模分别不得超过我省可用援藏、援青资金总量。
(二)分级筹措,统一拨付。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额度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至省级国库;援青资金由省财政负责筹措。援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援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专项用于受援地区对口支援项目。
第四条 我省承担的援藏资金由省级、杭州市本级等35个市、县(市、区),以及宁波市(含所属县市)按规定比例筹措,具体名单附后。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筹资额度编列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并在省财政厅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将援藏资金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未按时、足额上缴援藏资金的,省财政厅在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将予以扣缴并加收罚息。
第五条 我省承担的援青资金由省财政全额筹措,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援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拨付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其中,每年3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助资金总量的50%以上,剩余部分于7月1日前拨付到位。
第七条 援助资金严格按照对口援藏、援青规划的安排和要求使用,80%的资金用于民生和基层,主要用于改善受援地群众民生、支持产业发展、培养干部人才、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基层基础、开展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
第八条 援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受援地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援藏、援青规划的项目。
第九条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市指挥部、浙江省对口支援青海省海西州指挥部(以下统称前方指挥部)的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援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前方指挥部应当配合受援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央、我省有关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援助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援助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如前方指挥部负责实施援助项目,应会同受援地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前方指挥部应当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加强对援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援助项目建设和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前方指挥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末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援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