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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提高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院校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

(二)具备与申报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和视频监控设备,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三)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备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

(四)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职业(工种)及等级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与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根据技工院校的办学层次和条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设预备技师班的专业可申请开展预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他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标准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已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评价,或由技工院校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评价对象

根据学生意愿,面向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可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附件1);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3.《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技工院校可选择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二)评估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技工院校接受备案评估时,应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2.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及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3.申请认定职业(工种)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题库资源。

(三)备案回执

符合备案条件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社保局赋予机构备案编码,出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全市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经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机构及职业(工种)等信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公布查询。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

经同意备案的技工院校评价机构,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使用全市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按以下要求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纳入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管理。

(一)计划报备

技工院校评价机构按批次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认定职业(工种)、认定时间地点场次安排、评价方式、参加认定人员信息、考评督导有关工作人员安排情况等。

(二)实施评价

技工院校评价机构按照认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坚持科学公正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已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落实场地设施设备,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办法,采用教学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客观公正实施评价。结果考核可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作企业评价、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展评价试题试卷命制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三)结果处理

技工院校评价机构通过网站公布、张榜公告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有关情况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对通过认定并经审核的人员,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附件5),依据《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附件6)和机构备案码生成证书信息并制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信息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证书查询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计上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市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技工院校评价机构的备案和认定实施的质量监管;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评价规范开发、题库建设、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处理。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监管;开展政策宣传,对获证人员兑现相关政策。

(三)技工院校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评价过程要与学校教学紧密结合,做好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严格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

(四)技工院校评价机构要不断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好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认定实施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并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主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考生、家长、社会监督。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夯实评价规范、题库资源等技术条件。对需要收费的评价服务,要结合评价工作实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技工院校评价机构要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技工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企校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合作企业对技工院校学生开展认定。鼓励校校联合,发挥主体专业优势,积极为未建立评价机构的技工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六)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力社保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六、监督管理

(一)构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人力社保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对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和认定活动开展线上监管和现场督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对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履行工作承诺、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对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定期进行诚信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履行工作承诺和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技工院校评价机构监管,鼓励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人力社保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间措施办法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路 88126902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刘珊珊 88152290

通讯地址: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3408室



附件:1.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3.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

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6.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名称


地址


注册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原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座机


手机


联系人


职务


座机


手机


电子邮箱


二、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

序号

技工院校

已开设专业

对应职业(工种)

职业编码

等级

认定依据

(职业标准等)

职业

工种

1







2







3







……







三、院校主干专业范围及具备的组织优势、专业优势等


四、场地设备等情况

(一)场地情况









(二)设施设备情况

职业(工种)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所有权归属

1






2






3






……







(三)计算机考务管理及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五、人员情况(注:非本单位人员,请提供本人签署的提供评价服务承诺书或本人与评价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一)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学历

工作职责

1






2






3






……






(二)专家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方向

职务/职称

/技能等级

所在

单位

1







2







3







……







(三)考评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考评员证号

考评职业

职务/职称/技能等级

学历

所在单位

1








2








3








……








(四)内部督导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技能等级

学历

所在单位

1






2






3






……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模板)


一、技工院校基本情况

二、认定工作总体规划

三、认定工作组织机构、职责

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依据的标准及题库资源

五、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情况

六、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七、认定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八、认定内容及形式

九、其他


注:此为参考模板,技工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中提交的有关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

单位名称


机构备案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认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


备案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注:1.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信息应不少于上述内容信息,本样式仅供参考。

2.评价机构名称、印章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名称一致。

3.工种名称如无,请填写“——”。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作说明

序号

位置

内容

规格

1

边框居横排A4 纸

(210mm×297mm)

满幅

粗实线

188mm×269mm,2.25磅

2

左页上

证书名称

30磅,华文楷体

左页中

正文部分

16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左页下

网址部分

14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3

右页上

个人照片

2寸彩色(白底)

二维码

30mm×30mm

右页下

基本信息

16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注:制作说明仅供参考。



附件6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一、证书编码构成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表1 证书编码构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评价机构确定


技工院校

备案途径代码

机构所在地省级代码

机构代码

证书

发放

年份

代码

等级

代码

证书序列码

示例

S

0000

50

000001-999999

20

3、4、5、9

000001-999999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1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类别代码,技工院校代码使用大写S表示。

(二)第2-5位:为备案途径代码,经重庆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固定取值为0000。

(三)第6-7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代码,重庆市代码为50。

(四)第8-13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序列码,由受理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赋码。

(六)第14-15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公元纪年的后两位(例如:20表示证书核发年份是2020年)。

(七)第1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取值为3、4、5、9,使用阿拉伯数据字表示。依次表示为:3表示三级/高级工;4表示四级/中级工;5表示五级/初级工;9表示预备技师。

(八)第17-22位:为证书序列码,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

四、补充说明

(一)评价机构取消后的编码处理。

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原有编码随即作废,由受理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废置库中的编码仅作为历史记录供查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赋予其他评价机构。

(二)评价机构合并后的编码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价机构合并后形成的评价机构视同新增评价机构,被合并的评价机构视为被取消评价机构,分别按新增和取消评价机构进行编码处理。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的监督与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对所属评价机构的证书编码进行审核和管理。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