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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规范有序、总量控制、品质优异、节能环保、文化彰显”为导向,构建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户外广告设置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打造绍兴“国际范”金名片。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公益宣传广告;广告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广告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为大型户外广告。

招牌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等户外设施。

(二)规划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城市重要区域、重要道路及其他有必要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区域进行详细规划编制。

(三)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融合协调、严格控制、节能环保、规范用字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体量、色彩等要素应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和市容标准要求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亮度控制、光色控制、光源选择、照明形式上要充分考虑建筑夜景亮化和城市夜景氛围营造需要。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宣传,彰显绍兴历史文化与风貌特色。

三、具体内容

(一)部门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牵头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二)属地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审批方式。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按“一件事”办理模式,采取“一窗受理、部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