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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0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 绍政发〔2013〕42号规定, 自201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3〕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现就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B档8000元,C档13000元,D档19000元。参保人员可在B、C、D三档内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缴费额之间的差额。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150元/月,B档230元/月,C档280元/月,D档330元/月。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如重新选择档次,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
  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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