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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4-1-8                                   深国税发〔200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3〕13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