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24〕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省民政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监督以及本地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二、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各市、县(市、区)在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三)按照从紧从严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省级每年可在中央补助的项目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经费。该经费除用于省级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外,其余可根据工作任务统筹分配给各市、县(市、区)。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权重65%)。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移民工作绩效、财力状况及年度重点工作等(权重不低于15%)。以移民工作绩效、当地财力状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为依据,结合预算执行率等确定,体现结果导向。
3.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权重不高于20%),采取项目法分配。为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水库移民共同富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结合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中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根据相关水库移民人数及淹没区面积进行分配。
(三)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贡献(权重为65%)。按各地缴纳库区基金为分配依据。
2.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权重为35%)。按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按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座数、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等因素进行分配。
(五)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70%的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期限内正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文件和绩效目标后,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六)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