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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6〕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年来,该项政策对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都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要求很严,有一系列规范免税确认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因此,各地、各部门、各申请免税的单位,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高度,认真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申报和管理,准确把握免税政策,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明确权限,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基建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报省发改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基建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报省发改委审批。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规范程序,严格把好初审关

市、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网上电子办公系统报送电子文件,同时报送相应的纸质文件,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准的部门、文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