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通过人工钻井,能够经济地被人类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球内部地热流体(温度在25℃以上)及其有用组分。

前款所称地热资源,不包括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和干热岩。

第三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地热资源勘查应当依据《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点勘查探明地热资源分布状况等。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探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始时,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地热资源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并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勘查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勘查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和地下水污染等。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