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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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通过人工钻井,能够经济地被人类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球内部地热流体(温度在25℃以上)及其有用组分。
前款所称地热资源,不包括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和干热岩。
第三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地热资源勘查应当依据《嘉兴市地热资源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点勘查探明地热资源分布状况等。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并经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探矿权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地热资源勘查开始时,探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