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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建〔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已被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建〔2024〕6号废止】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删去。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删去。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删去。【已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废止】

五、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删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1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为什么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