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丽土资发〔200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自然资规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15号《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省政府浙政发[2001]61号《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各县(市、区)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行政审批规定,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决策,切实保护耕地,认真把好土地入市供应总量关,依法管好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坚持城镇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
各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坚持对城市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年度计划,由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供应渠道,对已列入城市建设范围内的村镇和乡镇企业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进入市场的城市存量土地,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以外,要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用地,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协议交易和暗箱操作。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有偿提供用地,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对特殊情况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审核决策,经由市、县(市)政府批准,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以外,对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城市闲置存量土地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购储备,实行公开有偿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11号令,推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供地。
四、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作行为
(一)要规范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先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法定时间内发布公告。成交后,土地交易机构须及时给予办理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宜。
(二)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交易功能。各县(市)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尽快实现交易市场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要按照市政府丽政发[2002]77号《关于加快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通知》精神,凡有条件的县(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好土地交易市场,并公开挂牌运作,提供交易信息,规范交易行为,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三)加强地价管理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县(市)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建制镇以上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步伐,全市力争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政府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全市基准地价原则上每2~3年调整更新一次。各级要参照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和土地租金,建立定期的土地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土地租金标准、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情况等。
要加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自身建设。各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科学选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