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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9〕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一)主要目标。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职平工资”)的 5%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按实计缴,其中低于上年度省职平工资的,以省职平工资计缴;高于上年度省职平工资300%的,以省职平工资300%计缴。

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调整机制,费率调整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职工医保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各区、县(市)在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增加到协议内容中。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个人直接结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全市智慧医保系统建设,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5.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 绍政发〔2017〕30号)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绍政发〔2017〕30号规定的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6.明确其他人员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或参加生育保险但连续正常缴费未满12个月的,按绍政发〔2017〕30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 12 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可按绍政发〔2017〕30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月1日前后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正常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上述人员不享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

(一)确定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1.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450元(包括大病保险筹资),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85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965元(包括大病保险费补贴)。

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包括大病保险筹资),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包括大病保险费补贴)。

2.自2020年起,持有绍兴市《浙江省居住证》且没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可在市内《浙江省居住证》颁发地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个人和各区、县(市)财政分别按规定标准缴纳和补贴。

3.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级规定和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每年须按规定标准统一缴纳大病保险费。自2020年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22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33元)。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保险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一次性全额划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当年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余额优先划转大病保险缴费额。

4.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一致。自2020年起,同一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市内跨统筹区转移、参保人员在市内发生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险种转换的,大病保险费用不重复缴纳;参保人员医保险种转换或医保关系市内跨统筹区转入的,大病保险待遇累计计算。

(二)实现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1.自2020年起,全市大病保险基金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