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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14〕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印发以来,我市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已经实现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统一管理和资金统筹使用。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源使用效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自2014年11月1日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作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二、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制度

并轨后,根据原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中设定相应的准入条件。逐步整合完善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或给予适当补贴。根据原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的租金、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标准,在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中设立相应标准(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租金标准”或“低收入补贴标准”),具体事项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