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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实现提升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按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科技特派员工作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工作机制、管理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向农村基层、农业一线集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到2020年,全省建设100家农业农村领域的星创天地,培育100个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科技支撑能力、农民创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强化科技特派员服务功能

(一)根据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科技特派员利用派出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专业特长,针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聚焦关键环节、共性技术制约瓶颈,积极承担和参与农业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等,加强科研攻关和试验示范,努力在农业新品种、生态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农机装备、农业资源高效利用、跨界融合农业等领域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助推产业发展。尊重基层首创,及时总结和提升农民群众创造的技术,并转化为可推广的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二)夯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增强技术推广服务能力。以农业“两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星创天地,面向科技特派员、家庭农场主、回乡农民工和大学生等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和各类农村创业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业支撑。大力推广生产急需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指导农业主体转变生产方式。以26个加快发展县和低收入农户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服务,指导帮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种养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实际,以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为平台,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和带领农业主体积极发展高效、优质、特色农产品以及功能性、特用性农产品生产,满足消费群体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需求;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服务业;依托农业产业、田园风光等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农业的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休闲观光、健康养生、乡村旅游等产业,充分挖掘农业增产潜能,构建起科技特派员全产业链服务新格局。

三、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机制

(一)拓宽选派渠道,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拓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渠道、专业领域。继续加大省级单位选派力度,鼓励市、县(市、区)加大选派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支持各市、县(市、区)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战略合作,并吸纳其优秀科技人员成为科技特派员。选派人员要坚持服务农业为本,根据实际需求,可适当向与农业相关的环境工程、农机装备、农产品储藏与加工、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专业领域拓展。

(二)优化选派模式,强化精准选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农民群众需求和科技人员技术专长,建立双向选择机制,将符合需求、专业对口、水平较高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到农村基层,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精准性。鼓励以团队科技特派员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组团式服务。加大中青年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力度,优化科技特派员的年龄结构。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基层需求及时调整科技特派员。

(三)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由下至上、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科技特派员登记制度。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个人信息、项目申报、轮换考核、服务对接等方面的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每2年对市、县(市、区)开展的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县(市、区)对县域内派驻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报派出、派驻等相关单位,作为职称评聘、干部选拔和单位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保护和增进科技特派员的权益。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方面,优先考虑担任过科技特派员的人员。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各级人才计划对接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并安心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二)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从现行的5万元/人·年提高到10万元/人·年。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补助科技特派员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支出。鼓励科技特派员申报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通过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成果应用和示范。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与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合作。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精神,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地区离岗创业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基层一线创业创新的经验做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先进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带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典型事迹的宣传,激励更多科技人员、企业和机构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

(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特派员工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派出单位要把担任科技特派员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来抓,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关心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支持其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和创业创新。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纽带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科技特派员与县(市、区)政府建立农业科技合作关系,加快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体系。科技、组织、农业和农村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协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组织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 06- 26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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