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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衢政发〔2015〕4号)规定,取消第二十七条关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4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日



衢州市区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区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工业、生活等污水处理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工业企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沙砾。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简称工业污泥,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简称生活污泥。

第四条  市区污泥的处置,应当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泥处置技术现状,本市区污泥处置鼓励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限制污水处理污泥的填埋处置和农用,在具备污水处理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条件的地区禁止污水处理污泥的填埋处置。谨慎开展污水处理污泥的农用、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利用,污泥以上述方式进行利用的,均需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当地政府应当对区域内污泥的处置加强管理,统筹规划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方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污泥污染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设施处置能力满足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需要,做好本区域内污泥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保部门是工业污泥贮存、清运、处置的监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污泥处置方式环境保护符合性的认定;接受公众对工业污泥清运、处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预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生活污泥的贮存、清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物价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定生活污泥处置价格,负责核定工业污泥处置最高限价。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污泥处置价格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