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财综〔2009〕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
)及《
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中资金和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收入(以下简称“排污配额交易收入”)的性质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出让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2、企业转让原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所得价款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3、企业有偿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后,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的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其转让收入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以下各条所规范的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配额交易收入。
二、排污配额交易收入的使用管理
配额交易收入的使用应严格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