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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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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高等院校人事处,大型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现将《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能力,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渝府办发〔2016〕1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工程师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认定,以提升急需紧缺工程师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解决企业技术技能难题,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帮助个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融合了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专业竞赛、职称评定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工程师基地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培养培训急需紧缺工程师。工程师基地按工程技术专业分类,主要设在高等院校,采取分期分批分类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 工程师基地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养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养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评价服务。

第五条 工程师基地开展培训活动要体现公益性,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要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形成品牌和规模效益。

第六条 工程师基地根据承担的培养培训任务,组建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评价标准和条件的建议;按规定负责工程师基地培养培训合格人员的中初级职称评定。

第七条 工程师基地可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创新形式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综合素质等专业竞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具有丰富的培训培养经验,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