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1965年期间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范围内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州市区定居的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