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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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 浙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