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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建委房〔2011〕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与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委对《嘉兴市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嘉兴市区、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或现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基础±0.00线和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情况(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等)、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销售的房源、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等),必须实行“一房一价”,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具体的商品房交房方案。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9、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审核和管理:

1、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批销售面积以不低于2万平方米可售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五日内必须将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按照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

销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前一期申请预售许可时的销售方案不落实的必须先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受理后一期商品房预售申请。

2、严禁捂盘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