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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0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鉴于全省综合征管软件的成功上线和“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平稳运行,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输。根据国税函[2004]1343号文件要求,现就出口退税数据传输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数据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要敦促出口企业在“中国口岸电子系统”中及时对本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确认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