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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7〕4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原国务院部门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可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