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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3〕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功能布局科学合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商业商务类项目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设施,对完善城市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市规划、建设(房管)、建管、国土、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地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规划控制

  商业商务类项目出让前,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其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用地性质一般分至中类,有特殊需要的可分至小类),属整体产权或允许部分产权分割的应注明。

  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三、规范建筑设计

  进一步规范商业商务类建筑的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商业商务类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禁止出现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建筑各分割单元内禁止设置厨房,除统一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商务类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对于确需布置含独立卫生设施的单元式办公室的,每楼层不得超过3间(套)。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得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