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9〕6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制度衔接对象

本《通知》所指制度衔接的对象是:

(一)低保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以及当地的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五保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