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外债使用,防范债务风险,减少债务损失,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认识。政府外债是以国家信用保证为担保对外举借并偿还的主权外债。我省政府外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转贷或担保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外债工作还存在着选项不科学、投向不合理、“借用还”相脱节、责权利不统一、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加大了债务风险,引发了债务拖欠,影响了预算平衡,加重了政府压力。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我省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政府外债,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资金和知识合作,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开发,强化项目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不断提高政府外债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合理确定政府外债规模。坚持政府外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举债需求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债务负担审核、确认机制,严格审核新上项目所在地政府债务负担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政府性债务负担水平超过预警指标、财政承受能力较差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要严格控制新上政府外债项目。
四、积极调整政府外债投向。政府外债的使用要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政府外债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和由政府主导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消防、环保、扶贫、教育医疗卫生、新农村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禁止将政府外债资金投向竞争性领域、重复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科学论证政府外债新上项目。严格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做好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财务效益的论证工作,加强对汇率、利率、市场波动等敏感性分析。对社会效益明显但经济效益欠佳的项目,要科学合理地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其中财政负责还款的,要在还款期内逐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外债项目评审制度,加强对新上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审,防止项目效益不理想、偿债资金没保证、债务责任不落实的项目上马。
六、严格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立项程序。新上政府外债项目,必须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向省政府提交贷款申请书。未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地、各部门不得报送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过程中需要调整贷款国别、增加贷款金额、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