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房局〔2007〕152 号2007-06-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确保《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准入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形成共同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准入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之日三天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拆迁评估方法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其中,住宅房屋适用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