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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意见
浙人防办〔2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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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部署,切实发挥人防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握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给人防发展带来的有利机遇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城市空间资源的约束越来越突出。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缓解空间资源约束的有效途径,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人民防空是我国最早规模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占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各级人防部门务必认清新的发展阶段给人防事业带来的有利机遇,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是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又是促进人防工程增量提质、完善防空防灾工程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促进人防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紧跟上新型城市化的进程,积极履行人防职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融入到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中去,争取更大作为。
   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创新制度,多元发展,大力促进人防建设与新型城市化的结合,大力促进人防功能与服务保障民生需要的结合,大力促进人防资源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努力实现人防建设的更大作为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新浙江作出新贡献。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和发展要求,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是:
   (一)严格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政策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确保依法结建政策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每年新竣工人防工程250万平方米以上;全面落实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十二五”期间每年新竣工兼顾人防工程100万平方米,两者相加,占全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量的30%以上。
   (二)扎实开展“四个一”建设推进行动,即:以市为单位,利用人防资金新开工建设大型单建式公用人防工程一个以上;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一个以上;筹划实施集中联建互联互通结建项目一个以上;组织建设平时用途为停车、商贸,并与过街功能相结合的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一个以上。上述“四个一”行动,杭州、宁波、温州三市要率先达到。
   (三)大力推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率保持80%以上,其中用于城市交通、停车的面积达到平时利用面积的85%以上。
   三、发挥人防部门优势扎实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一)主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人防部门要发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资料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以积极的姿态和科学的精神,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编制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强化责任,集中智慧,协调各方,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编制任务。其他市、县(市、区)要在规划管理部门的牵头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协调工作。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可以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分开编制,但要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编制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提高规划深度和可操作性。各级人防部门在组织和参与各类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明确人防建设的规划指标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地块规划条件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结建政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途径,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收尽收。不准以经济欠发达或鼓励新区开发等名义随意降低结建标准。目前结建政策尚未到位的少数县(市、区)要尽快执行到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政策要责令纠正;不准随意减免法定结建义务。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民生保障性住宅建筑,要从低收入社会成员同样需要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角度,依法落实结建政策,确属法定不能建设的情形,方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准为了多收易地建设费采取强制性部分建设部分收费。确因调整布局和优化结构需要采取部分建设部分收费的,要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并不得直接降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若对结建义务以外的附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进行补助,要坚持等额造价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三)扩大投资加快自建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市和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没有在建项目的,都要启动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以此作为对各市、县(市、区)的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