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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04 浙食药监规(2017)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要求

(一)登记主体资格要求

1、不限申报的主体性质。符合“三小一摊”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管其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均可申请办理登记证,连锁企业的总部除外。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申请“三小一摊”登记。

2、许可登记可自主选择。符合“三小一摊”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办理登记证或许可证。选择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

(二)申请登记的认定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求。登记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书面承诺来判断其是否符合“三小一摊”申请登记要求,申请人对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已登记“三小一摊”的监督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2、混合经营主体业态的认定。存在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之中2项以上混合经营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所有经营项目,并按主营业态性质申报登记一种业态。许可机关应根据其主营业态性质,结合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综合确定主体业态。如主营业态性质可明显确定为餐饮服务类的,主体业态按小餐饮店归类;生产加工、销售或餐饮服务使用面积较为均等难以确定主营业态性质的,主体业态按经营项目风险类别高的类别归类。按许可管理的混合经营主体业态分类可参考上述原则应用。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认定。食品小作坊的使用面积包括洗手更衣及缓冲间、人流物流通道、生产加工车间及化验室的使用面积总和;小食杂店的使用面积包括实体门店和贮存场所的使用面积总和;公共场所兼营食品的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包括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食品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以及食品销售场所等使用面积的总和;混合经营业态的使用面积,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制售场所使用面积的总和。

(三)禁止目录有关品种的认定

1、食品经营禁止自制生鲜乳饮品与食品摊贩禁止自制乳制品的区别。自制乳制品包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和其他自制乳制品。生鲜乳及乳制品定义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自制生鲜乳饮品系指食品经营者直接以生鲜乳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乳制品及饮料。

2、自制生鲜乳饮品与乳制品再加工的区别。食品经营者以预包装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为原料再加工乳制品、含乳饮料销售的,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小餐饮店拆零销售预包装乳制品的,不属于自制生鲜乳饮品。

3、自酿酒的范围。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禁止目录中的自酿酒包括自制配置酒、自制发酵酒和自制蒸馏酒。

(四)特殊情形的登记认定

1、小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认定。

(1)小餐饮店销售预包装食品仅为餐饮服务配套提供堂食或打包服务的,经营者可不申报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登记机关无须另外登记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2)小餐饮店以单纯销售形式将预包装食品销售出店堂外的经营行为(非餐饮服务配套项目),经营者应按实际情况申报所有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根据审查情况登记所有食品经营项目。

按许可管理的餐饮单位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参考上述原则应用。

2、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认定。小餐饮店存在采购大包装预包装食品在门店拆零散装销售的经营行为,应按照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进行登记。

二、登记动态管理要求

(一)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的情形。“三小一摊”登记管理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可分为“经营异常”和“失效”两类。

1、“经营异常”: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经营,但主体资格未终止;食品摊贩终止食品经营,但政府未取消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2、“失效”: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办理登记;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

(二)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办理程序分为申请人声明状态异常和登记机关依职权确认状态异常。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异常的,申请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声明经营状态异常,并提及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声明表(见附件1);

(2)声明“失效”的,应提交登记证(卡)原件。

申请人未主动声明经营状态异常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确认经营状态异常,并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掌握情况信息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确认表(详见附件1)。

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经营异常”或“失效”的,登记机关将系统中原登记信息标注为“失效”或“经营异常”。确认为“失效”的,登记机关应收回原登记证(卡),并定期公告已“失效”的登记信息。

(三)登记证(卡)遗失或损坏的处理。登记证(卡)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证(卡)补领申请表(见附件2);

(2)登记证(卡)损坏的,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卡)原件;

(3)食品摊贩申请登记卡补领的,提交一寸免冠照一张。

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补领。补领的登记证(卡)信息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1、实施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监督管理,不再适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管理办法》等许可类管理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参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3)对“三小一摊”进行全项目检查。 对“三小一摊”的日常检查或自查自评的抽查,可参照日常监督检查表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3、各地可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三小一摊”风险等级,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食品小作坊分类管理也可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浙食药监规〔2017〕3号)执行。

4、对小餐饮店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要求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基础上,拆封后尽快完成食品销售,并在存放的容器或设备上标注具体的拆封时间、限期使用期限等信息,并能追溯到原包装上标注的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法律适用问题

1、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且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前仍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发生在2017年5月1日后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依据《管理规定》执行。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2017年5月1日前已取得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按许可范围经营包括“禁止目录”的食品品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选择换领登记证或延续许可证,换发证后的法律适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原则执行。




附件1-1

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声明表

经营者名称

(姓名)


登记证()编号


主体业态

□食品小作坊 □小食杂店 □小餐饮店(□普通餐饮

□单位食堂) □食品摊贩

声明人


联系电话


声明状态异常

类别

□经营异常□失效

经营异常原因

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经营,但主体资格未终止

食品摊贩终止食品经营,但政府未取消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失效原因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

□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办理登记

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

□其他情形

保证申明

声明人承诺,本表格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声明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 日

备注:声明“失效”的,一并提交登记证(卡)原件。

附件1-2

食品生产经营状态异常确认表

经营者名称(姓名)


登记证()编号


主体业态

□食品小作坊 □小食杂店 □小餐饮店(□普通餐饮 □单位食堂) □食品摊贩

确认状态异常类别

□经营异常□失效

经营异常原因

食品生产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经营,但主体资格未终止

食品摊贩终止食品经营,但政府未取消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失效原因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

□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经营地点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办理登记

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

□其他情形

确认意见






确认人签名: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 日


附件2

登记证(卡)补领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姓名)


登记证(卡)编号


联系电话


申请补领

原因



□登记证(卡)遗失;

□登记证(卡)损坏。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备注:登记证(卡)损坏的,一并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卡)原件。




附件3-1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食品小作坊)

小作坊

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

方式


食品种类


登记

证号


现场

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主体资格

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提交的资料、承诺等相一致(面积、生产种类、从事网上销售等等)。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登记证等行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人员管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无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疾病。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生产加工

场所

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加工布局符合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物品存放进行合理分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空气消毒灭菌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灭菌消毒。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设施设备

食品用工具、容器等符合要求并定期清洗。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生产用水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加工设备设施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废弃物暂存设施和处置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防鼠、防虫、防尘设施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采购贮存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商资质,并按要求索证索票。食品包装材料具有合格凭证和许可资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使用下列原料: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2,回收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3,非食品原料,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5,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6,标签标识不齐或无食品标签的原辅料;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食品及原辅材料贮存条件符合要求;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对亚硝酸盐等特殊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保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原辅料仓储设施和成品贮存设施。如离地离墙存放,存储温度、湿度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食品添加剂及标签

按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相应计量器具,保证添加食品添加剂符合标准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食品标签标注符合规范标准。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其他

未生产辖区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品种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其他需要

说明问题


整改要求


被检查现场作坊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注: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附件3-2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小餐饮店)

经营者

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


经营项目


登记证号


经营类型

□普通餐饮□单位食堂网络订餐(□是□否)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按要求落实

是□ 否□


主体资格

是否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提交的资料、承诺等相一致(面积、经营项目等)。

是□ 否□


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登记证等行为。

是□ 否□


是否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是□ 否□


人员管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

是□ 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

是□ 否□


经营场所

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加工布局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物品存放是否进行合理分区,是否有标识。

是□ 否□


设施设备

食品用工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通风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废弃物暂存设施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防鼠、防虫、防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专用操作场所(专间)管理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备餐等是否设有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

是□ 否□


是否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是否配备空调设施、温度计;需要冷藏的是否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是否加装净水设施。

是□ 否□


是否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是□ 否□


采购贮存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商资质,并按要求索证索票。连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证索票。

是□ 否□


是否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餐饮的食品。

是□ 否□


是否采购回收食品、病死畜禽及非食品原料。

是□ 否□


食品及原辅材料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是□ 否□


是否采购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是□ 否□


是否有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制作加工


制作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是□ 否□


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是□ 否□


其他

是否经营小餐饮店禁止目录内的经营品种。

是□ 否□


其他需要

说明问题


整改情况


被检查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注:1.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2.可有合理缺项;

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表。
附件3-3

浙江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小食杂店)

小食杂店

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



经营项目


登记证号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主体资格

经营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合法有效并信息相符,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应当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经营条件

不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营保健食品的,应符合保健食品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

状况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应当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从业人员

管理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经营过程

控制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其他需要

说明问题



整改情况



被检查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注:1.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2.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表。



附件3-4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

(食品摊贩)

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点


经营时段


经营项目


登记卡号


经营类型

□销售类□制售类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主体资格

现场是否与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提交的资料、承诺等相一致(地点、经营项目等)。

是□ 否□


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是□ 否□


人员管理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

是□ 否□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

是□ 否□


卫生防护

操作台面是否整洁。

是□ 否□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销售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是□ 否□


食品用工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提供非一次性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


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是否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是□ 否□


采购贮存

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是否查验供货者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是□ 否□


是否采购回收食品、病死畜禽及非食品原料。

是□ 否□


是否采购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是□ 否□


是否有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其他

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是否经营食品摊贩禁止目录内的经营品种。

是□ 否□


其他需要

说明问题


整改情况


被检查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注:1.本表限政府划定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的食品摊贩使用;

2.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3.可有合理缺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117印发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