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202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林业局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1日
浙江省林业局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强化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保证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质量,根据省人社厅《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称评审结果是林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我省从事林业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及对我局下属单位从事林业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需按照评聘管理要求进行。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我局按相关权限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下设省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及省林业局下属林业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各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中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林业工程专业中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第四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
各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各评委会办公室在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一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各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五条 组建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及省林业局下属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林业高校、科研院所,林业企业和林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
评委会的专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林业工程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在林业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高级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六条 我局建立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负责对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确认。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符合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经申报人所在林业工程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各市、县(市、区)的申报人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经申报人所在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各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审核等方式推荐。省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申报人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经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等方式推荐。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条 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相应公共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 2/3。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评委会办公室需对会议记录及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局机关纪委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后,高级职称评结果由省林业局会同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省林业局下属林业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审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在林业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浙江省乡土专家符合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才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确认相应的高级职称。对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根据其学历、资历等,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工作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结果公布部门或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