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单位:分/千瓦时
执行时间
加价标准 加价项目 |
有组织排放 未达标 |
无组织排放 未达标 |
清洁运输 未达标 |
|
短流程 钢铁企业 |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 |
0.5 |
0.3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5 |
1 |
0.5 |
|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1.5 |
1 |
|
长流程 钢铁企业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5 |
-- |
0.5 |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1.5 |
1 |
https://www.zj.gov.cn/art/2021/9/1/art_1229203589_2348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