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8〕71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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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