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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16〕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我市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稳中有升,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各区、县(市)标准由各地政府公布。根据三区融合要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原则上要求统一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要加强指导,保障工作平稳推进。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