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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5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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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

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2年7月1日起,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按6月份当地企业平均水平发给。部分原工商业者提高发给标准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