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19〕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等精神,加快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打造更为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项目管理
(一)优化科研项目指南形成机制。紧紧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市政府重点工作,面向重点培育产业需求和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主动布局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开展调研、需求征集、技术预见、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凝练项目编制指南内容,逐步推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健全科研项目遴选机制。精简项目门类,形成竞争性、普惠性和引导性相结合的科技计划体系,实施分计划分类遴选方式,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各级科研项目。竞争性项目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卡脖子”技术难题可通过定向择优方式进行遴选;普惠性项目要设立标准,突出面上支持;引导性项目要发挥各地区科技工作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组织实施。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机制。建立健全宁波市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领域专家参与评审。加强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建立完善专家信息更新、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等相关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评审专家学术自律。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四)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引入第三方科技标准化评价体系,实现科研项目“全时态”“全过程”“全状态”的标准化管理。推动项目管理由重过程向重目标、重实效转变,引入技术报表,实施科技项目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对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标志性成果的考核,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资助金额较低且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的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简化项目验收环节,对取得行业内重大突破性进展并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项目,在真实性审查基础上,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完善人才评价管理制度。突出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监督保障等职能,构建符合宁波市人才队伍需求与特点的第三方标准化评价体系及人才动态数据库,建立人才绩效档案、成长学习曲线、人才信用记录档案。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试点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龙头企业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二)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按照“谁引人、谁培养、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优化整合科技领域人才计划,将人才引进、培养、聘任和使用与地方产业需求深度结合。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有机衔接,建立协同查重及处理机制。精简人才“帽子”,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以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为导向,细化人才分类,明确支持周期,适当延长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的评价考核周期。
(三)健全人才分类评价方式。对基础科学研究类人才,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推行细分领域小同行评议,建立开放评价机制;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人才,以同行专家和用户评价为主,注重市场评价;对社会公益、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类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社会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对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特殊评价,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四)改革人才评价结果应用。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打破“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把人才称号作为项目承担、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构建协同配合的科学评估机制。组织独立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以成效倒逼科研机构发展。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所属科研机构评价,督促指导科研机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科研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根据通报的评价结果,负责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优化创新载体分类评估。健全科技创新载体评价监督机制,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行分类评估制度。对甬江实验室、省部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创新载体,重点评估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能力;对于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创新载体,以支撑引领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重点评估研发能力、成果转化与企业孵化能力、地方产业融合带动能力和体制机制创新能力;对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大科学装置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创新载体,重点评估创新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
(三)落实法人自主权。将有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有科研创新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纳入科研机构范畴。按照“一院(所)一章程”要求,推动科研机构章程全覆盖,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明确授予各类地方事业法人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权,使其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等自主权。试行“绩效工资+X”管理机制,对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绩效、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横向项目、文创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专项激励,激励政策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分配,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
(一)探索开展科研管理试点。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选取部分与地方产业融合度高、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探索开展科技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试点、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技成果产权激励试点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二)优化申报材料和流程。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规范普惠性项目和引导性项目申报标准,设立公开清晰的项目申报流程图。加快“科技大脑”建设,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建立“一表多用”工作机制,实现申报过程无纸化、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扁平化。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审批审核节奏,对列入目录的科技项目,从受理申请截止日到拟立项公示日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简化市级科技计划预算编制,除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需列出清单外,其他不再要求提供测算说明。对人文社科类、软科学研究课题,探索实行分类定额资助制,不再按科目编制预算。落实《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要求,对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在购买前要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查重评议,避免科研设备重复购买。
(四)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问题。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允许列支中试、产业化试制样机、样品以及设备、设施;创业类项目,允许列支创业团队人员工资、办公场房等费用。对非事业单位承担市级人才项目的,工资费用支出比例可达总额的60%。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可在劳务费中列支;自然科学基金及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人员劳务费。对急需紧缺的领军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单位可自筹经费、自定薪酬,其绩效工资允许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有关单位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自行管理横向经费。
(五)下放项目组织实施权限。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灵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从办公设备采购中区分出来,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提高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在项目实施结束后2~3年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对地方产业及社会经济的带动作用。建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与进展情况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委托第三方机构,以是否能够支撑引领地方产业创新为导向,对研究院职责定位、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开展综合评价。5年评价周期内,对标对表研究院共建合作协议,定期发布研究院建设发展绩效“榜单”。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把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后续支持、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一)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将科研诚信管理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委托书、协议书等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任务书等科研合同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追究条款。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评估。
(二)完善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市社科院(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要明确要求全市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科研论文、项目、学术期刊等的科研诚信建设。市科协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讲。
(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技评估与咨询、成果转化、经费审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
(四)强化科研人员诚信自律。引导科研人员严守科学道德准则。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及专家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奖励、荣誉等;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不得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不得有严重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
(五)建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诚信管理制度。构建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发布科研诚信“红黑榜”,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计划、基地评审等挂钩。设立科研诚信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处理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依法依规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定期公布科研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至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责和“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本意见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意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3
一、制订背景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