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30 沪税所一发〔20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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