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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30 沪税所一发〔20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