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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2022〕1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03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双方履约行为,科学评价合作共建建设成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双方履约行为,科学评价合作共建建设成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共建单位与宁波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包括战略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宁波市政府认可的与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或落户)的研究院,还处于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分年确定研究院建设目标和评估细则,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每年度对研究院评估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评估,编制研究院财政资金拨付方案,负责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市)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研究院资金拨付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评估工作按照“诚实信用、科学合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督促双方按期完成协议内容,提高履约效率。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内容依据协议以及经市科技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研究院三方确认的年度目标任务书,评估内容具体口径明确如下:

(一)体制机制,主要是指研究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招标采购、科研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建设情况;

(二)科研平台,是指场地设施、实验室(创新中心、研究中心)、中试场地等建设进展,科研仪器、测试设备等到位情况,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平台等情况;

(三)人才团队,是指引进的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专家、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等高端人才引进情况,全职研发人员占比、研究生培养规模等情况;

(四)科研项目,是指研究院承担的国家、省部、市级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同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横向项目;研究院按照协议约定的研究方向,在研究院内部组织实施的相关科研项目;

(五)成果产出,是指以研究院为主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已发表论文或专著、授权专利、开发的新软件、推广应用的用户数量等方面;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各类科技奖励、奖项;

(六)孵化引进,是指研究院利用自主研发成果在宁波落地转化或成立高科技企业,或将共建单位科研成果、共建单位关联单位、校友等各类资源从宁波市外引入宁波落地转化或成立高科技企业;

(七)产学研合作,是指以协议约定方式,研究院同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立实验室等;

(八)资金使用,研究院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使用,包括资金使用主体、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效率等。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于每年2月份发布评估通知,明确评估时间、评估流程、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提交资料。研究院按照通知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盖章确认后将评估材料电子版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研究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确认后盖章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专项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研究院提交的评估资料进行专项审核,主要针对研究院经费管理、经费使用范围、预算执行、材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细则对研究院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打分结果研究提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个等级。总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完成”;总评分为75分(含)—90分的,评估结果为“基本完成”;总评分75分以下的,评估结果为“未完成”。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研究院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研究院当年度经费预算、上年度经费使用及属地配套经费到位情况,编制研究院当年度市财政资金拨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一)评估结果为完成的研究院,市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100%;

(二)评估结果为基本完成的研究院,市财政资金拨付不高于80%;

(三)评估结果为未完成的研究院,市财政资金当年度暂缓拨付。如因客观原因(例如受疫情、台风、场地等影响)造成,研究院需提交情况说明,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拨付意见,确认盖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评估,确定为由客观原因造成,市财政资金拨付不高于80%。其中,首批拨付50%,剩余部分根据研究院的建设进展情况,经专家评估为完成的,拨付余款(原则上每年9月份启动第二批经费申请拨付工作);评估为未完成的,当年度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研究院协议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经评估验收通过后,若协议约定的财政资金尚有结余,可继续用于研究院的后续建设研发支出。

第十五条 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资金拨付进度是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任务评估完成后,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其承担的资金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院应对提交的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体责任。研究院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研究院评估材料,督促研究院按时上报自评总结报告和参加评估。

第十七条 研究院应参照依托单位或者宁波当地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列支的使用方向、范围、标准以及内部审核报销流程,经内部决策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做好支撑服务和日常监管,负责要素保障、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经费配套等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院应主动配合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院未按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
自评总结报告

一、项目进展情况
(一)研究院概况
包括:研究院成立时间(注册日期)、机构性质、运行模式及场地建设等总体概况。
(二)目标任务及实际进展(发展成效)
1. 截止上年度年底研究院整体建设情况。根据协议约定的总目标对应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及团队建设、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知识产权产出、孵化企业及服务企业等。
2. 对照上年度目标任务书,按照上述分项要求列出上年度任务目标及对应完成情况。
二、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一)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1. 合作协议约定的场地保障情况。
2. 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助资金总额度及市、区两级分担比例,以及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1)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到位时间及金额);(2)区(县、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到位时间及金额)。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1. 总体经费使用情况。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研究院资金合计支出、结余情况,并按照经费使用分类(包括:开办运行费、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费、科研费、场地装修费等)附列表。
2. 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按照上述分项要求列出上年度研究院经费使用情况。
三、下年度经费预算
各研究院结合上年度市科技局、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研究院签订的《202X年建设目标任务书》,提出本年度申请的财政经费补助总额,包括向市、区两级申请的财政补助金额,并按照经费使用分类(包括:开办运行费、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费、科研费、场地装修费等)附明细列表。
四、申报单位确认及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研究院(盖章):
202  年  月  日

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盖章):
202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支撑材料


一、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数据表

表1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数据填报总表

单位名称

依托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址


研究院基本数据

序号

类别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经费到位及使用

1.经费到位情况

万元



其中:协议约定市、区两级共投入多少



市级资金到位情况


(此栏按年度写明资金到位时间及金额,例如:2018年10月1日市级资金到位5000万元)

区(县、市)资金到位情况


(此栏按年度写明资金到位时间及金额,例如:2018年10月1日区级资金到位5000万元)

经费共计使用情况



其中:市级经费使用情况



县级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结余情况



其中:市级经费结余情况



县级经费结余情况



人才团队

2.总人数



3.研发人员



4.全职研发人员



4.领军类及以上人才数量



其中:院士



国家级人才



省级人才



市级人才



博士学历



基础条件

5.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6.科研场所面积

平方米



7.获批各级平台数量



其中: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科技活动

8.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9.新增国家、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数



其中: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市级项目



10.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数



收入

11.近三年总收入(不含财政专项经费)

万元






其中:技术性收入



成果产出

12.专利授权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3.获批临床新药

  



14.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其中:国家级奖项



     省部级奖项



     市级奖项



15.新产品新技术数量



16.论文数量



三类高质量论文



三类以下高质量论文



17.专著(含软件著作)



18.人才培养



19.形成各类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运营成效

20.成果转化数量



21.引进、孵化高科技企业数量



22.服务企业数量



23.培养人才数量



其它相关指标

24.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机制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研究院法人(签字)


联系人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经费使用效率:是否按照上年度资金预算进行使用,结余资金不超过预算资金30%。

2.经费使用规范:使用主体、使用范围、使用程序、预算执行等。

3.总人数:研究院在岗职工人数;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得计入。

4.研发人员: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全职研发人员须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在宁波当地缴纳社保;(2)在宁波工作满9个月以上(需提供协议、工资发放等证明);(3)累计年薪不少于12万元。

5.高端人才:引进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等高端人才引进情况,包括《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前五类人才,以及甬江引才工程系列人才等。研究院柔性引进人才、共建单位委派人员、双聘双挂人员等高端人才需人员所在单位委派、任命等证明文件。

6.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已有研发设备、仪器的购置原值。

7.科研场所面积: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8.获批各级平台,必须以研究院为第一建设单位,且有相关批复文件;国家级平台宁波分中心、宁波分部等在甬分支机构需要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9.在研科技项目:包括年度内研究院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研究院内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需建立科研项目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监管流程,其经费预算单列年度经费预算,作为申请依据。

10.国家、省部级、市级重要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11.对外合作项目:包括与国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项目。

12.总收入:指年度内研究院总经营收入,不含财政专项经费。

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3.专利授权数: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发明者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

14.发明专利授权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发明者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

15.科技成果获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市级各类科学技术奖等。

16.新产品新技术数量:包括经鉴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临床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7.论文数量和专著: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18.成果转化:包括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19.引进、孵化高科技企业数量:主要是指研究院利用自主研发成果或共建单位成果在宁波落地转化,成立高科技企业;或通过共建单位关联单位及校友等各类资源从宁波市外引入宁波当地落地转化等。

20.服务企业数量:为宁波当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家数。

21.培养人才数量:通过组织技术推广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培养研究生规模,在院研究生数量。

22.主持或参与各类标准数量:研究院主持或参与编制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须提供佐证材料清单

1.高端人才:各级人才称号须附国务院、中组部文件(聘书)、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认定证书等佐证材料。

2.新增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附立项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3.新增对外合作项目:附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4.专利授权数:附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已受理但未授权的一律不计。

5.科技成果获奖:附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项目单位排名情况资料。

6.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以及发表论文著作: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临床新药批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论文著作署名页等证明文件。

7.成果转化: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提供合同首页和盖章页。

8.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附标准文件封面和有参与单位名单页的复印件。

9.管理机制:运行管理、财务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等方面规章制度文件。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双方履约行为,科学评价合作共建建设成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市科技局于2020年12月启动《办法》起草编制,经调研论证,充分参考了国家、省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规定。2021年5月,市科技局组织召开座谈会,面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部分研究院代表征求意见。7月,《办法》面向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市级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一岛”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11月,市科技局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各产业技术研究院、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2月,市科技局对《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在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公平竞争等方面均未发现合法性存在问题。编制期间,市科技局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职能分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评估,编制研究院财政资金拨付方案,负责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市)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研究院资金拨付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是明确评估内容。评估依据《合作协议》以及经市科技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研究院三方确认的年度目标任务书,主要对机制体制、科研平台、人才团队、科研项目、成果产出、孵化引进、产学研合作、资金使用等八方面进行评估。

三是明确评估程序。每年2月市科技局发布通知,明确相关材料报送要求,研究院根据通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估资料进行专项审核,同时由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打分结果研究提出评估结果。总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完成”;总评分为75分(含)—90分的,评估结果为“基本完成”;总评分75分以下的,评估结果为“未完成”。

四是明确经费拨付。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研究院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研究院当年度经费预算、上年度经费使用及属地配套经费到位情况,编制研究院当年度市财政资金拨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对于年度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研究院,经费100%全额拨付,基本完成的研究院拨付80%,未完成的研究院当年度暂缓拨付(客观原因造成,市财政资金拨付不高于80%)。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对研究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研究院应对提交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参照依托单位或者宁波当地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灵丽

联系方式:0574-89292212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