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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大市建设,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1、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 文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进一步发挥政府公 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重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办发〔2007〕21 号) 精神,用好公益性福利彩票分成,加大 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政府购买、补贴等各项 文化惠民政策,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2、设立宣传文化发展若干专项资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的通知》( 中 办发〔2006〕24 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文化大 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 )〉的通知》(浙委〔2008〕71 号)、《中 共台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台市委〔2005〕9 号) 的 要求, 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台 州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重大公益文化活动、文化人才培养、文艺精品创作、文物保护和理论研究等项目的补 助和奖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十一五”时 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的通知》( 中办发〔2006〕24 号)、《中共 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 2012 )〉的通知》( 浙委〔2008〕71 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 进台州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台市委发〔2005〕108 号) 的要求,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 台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级扶持发展具有示范 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确定优先发展的重点项目, 给予一定的信贷贴息等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05〕27 号) 关于 “中央 和省、市级设立农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从 2008 年起,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台州市农村文化发展专 项资金,重点用于市本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文化俱乐部 建设、农村文化人才培养和文化下乡等项目的补助。各县(市、区) 要安排相应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领导小组,管好用好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好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作用。

3、加快发展文化企业。切实抓好各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 政策的落实。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 相关中介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银行、文化企业和 担保公司三方面合作的模式,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 心等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在规划区 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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