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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要求,现经市政府同意,就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并根据锅(窑)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强化监管,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

(三)创新方式,运用多手段调控。从政策、法规、价格、资源等方面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窑)炉。

三、政策措施

(一)补贴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后不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每台补助5千元;拆除后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生物柴油〈Biodiesel〉提炼自动植物油,它是指以油料作物如大豆、油菜、棉、棕榈等,野生油料植物和工程微藻等水生植物油脂以及动物油脂、餐饮垃圾油等为原料油通过酯交换或热化学工艺制成的可代替石化柴油的再生性柴油燃料。生物柴油是生物质能的一种,其在物理性质上与石化柴油接近,但化学组成不同。)和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替代前锅炉容量予以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2015年5万元/蒸吨、2016年4万元/蒸吨、2017年3万元/蒸吨(含中央、省补资金),所需资金由三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自行落实,其他县(市)补贴政策可参照执行。各地的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2017年期间,市区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待省网通气后,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县(市)政府核定优惠热价。

(三)加大污染执罚力度。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2015—2017年期间,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严格锅(窑)炉排放标准。2017年12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