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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平稳有序的退出机制,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全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作为风险监管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处置要求,结合小贷公司实际运营和监管评级情况,对小贷公司市场退出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监管和风险评估,着力推进各项监管工作,切实做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场约束原则。除因违法违规被处置退出外,小贷公司退市原则上是市场行为,本着自主自愿、优胜劣汰的要求,在对小贷公司市场影响力、公司经营规模、风险严重程度、退出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市场退出最佳方式,把小贷公司退出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县级政府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帮助指导,为小贷公司市场平稳退出创造条件。

  (三)依法依规原则。小贷公司市场退出应依法依规进行,减资、兼并重组、暂停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破产等各类市场退出形式,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贷公司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小贷公司的退市措施应透明化,债权债务处理应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隐性操作,以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损失承担上,应及时向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公示。

  二、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途径

  (一)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逐步市场退出

  1.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监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工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减资的小贷公司要处理好股权、债权、新老股东以及历年财政补助资金的关系,并保证相应的资产质量,避免产生遗留问题。小贷公司有未结清债务的,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且按照债权人意见进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

  3.小贷公司一次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减资后最低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欠发达地区5000万元)。

  4.减资审核主要以属地金融办为主,县级金融办要做好小贷公司减资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文件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通过后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报备省金融办。

  5.小贷公司凭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因自身原因主动性市场退出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且将公司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普通类公司。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自愿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三)因重大违规而被强制性市场退出

  小贷公司存在非法吸储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后,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触犯相关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贷公司股东可依法提请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终止法人资格,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法人资格。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依法由相关主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经判决解散或破产清算后,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小贷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小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小贷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小贷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所在地县级金融办应积极协调各利害关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三、鼓励出险小贷公司通过重整或兼并重组方式退出

  除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