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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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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含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各执法单位,婺城区财政局、金东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财政金融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婺城区、金东区的罚没财物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金华市区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金市财综〔2003〕23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本级(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罚没财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罚没、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统称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的罚没款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坐支、调换、恶意欠交、擅自出售或者私分罚没财物。

第二章  罚没财物处理

第四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性物品,执法单位可按《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公物仓管理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拨给需要配置该物品的行政事业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执法单位按区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1.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2.仍有使用价值;

3.继续使用不会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4.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二)其他一般性物品,由执法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处理。

(一)、(二)项所指“一般性物品”是除本条第(三)至(十一)项以外的物品。

(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单位送交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收购或进行拍卖,取得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2.有价证券,由执法单位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财政;

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4.木材或采挖的树木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处置,变价款上缴财政;

5.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

6.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假冒伪劣药品交药品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七)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执法单位认定后定期销毁。

(九)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由执法单位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经市财政局同意,执法单位也可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十)违法建筑由执法单位按《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