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56号
废止时间:2017-11-2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2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新技术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法制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总体目标。争取到2015年,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在全国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进一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住宅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住宅全装修模式进一步推广,全省全装修住宅面积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物业服务进一步发展,全省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建筑集约用地。
1.完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市布局,县以上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建设。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加强地铁等地下空间通道的规划预留和保护,鼓励结合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推进城市空间复合利用。倡导建设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及河道两岸绿地空间的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
(二)继续加强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对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积极提倡农村新建建筑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重点查清既有高耗能建筑情况,并及时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进行全面节能改造,也可以结合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系统和空调系统等分部分时进行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质量安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3.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加快出台政府机构、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完善用能价格政策,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
4.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严格控制以直接抽取地下水方式发展“水空调”。积极推进沼气、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5.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新建和改造建筑要积极推广应用热泵空调技术、高效节能控制技术和设备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探索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使用,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科学设计和管理。
(三)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广耐旱性树种、节水型植物群落和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
3.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在制定污水处理等规划时,要同步规划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人工水景的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引导再生水、雨水、河湖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四)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1.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城市规划区内属于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和江河湖海泥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积极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
2.推进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垃圾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机制,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3.推进绿色施工。制定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和评价标准,全面创建绿色工地。加强施工现场噪声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路面和加工场地要硬化,裸露场地要采取固化或绿化措施,切实控制施工扬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五)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建筑环境质量管理。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经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场地和其他污染场地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的,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估。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有效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