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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删去第五部分第(四)项中的“并终身取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2〕53号)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和资金,严格规范管理,逐步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市本级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除已在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外,今后不再安排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减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是完善“租、售”相结合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应予以建立完善。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做法。自发文之日起市本级出让的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要求按总建筑面积的5%—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商品房同时竣工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多主体多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村集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入政府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得收益用于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因地制宜适度安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房地产形势,适度安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一方面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势头时可以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限价商品房应具有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控制在同类地段同类商品住房价格的90%以内,具体套型、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要素保障

(一)确保用地供应。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及时制定年度建设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积极筹措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保障性住房销售和出租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政府融资等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并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城中村、国有工矿、农场、林场等危旧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五、进一步强化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机制

(一)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确保实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