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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管办制订的《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审管办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及内容

  代理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二、代理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凡绍兴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产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重大产业项目专门代理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免费服务原则。重大产业项目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代理活动,一律实行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三)部门交办原则。每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机构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四)合法高效原则。对国家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