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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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人社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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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金华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按时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2016年8月8日
金华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为顺利实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根本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不同学段教师的职业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
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评聘结合,与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2.统一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制定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评价条件。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对师德素养的考察,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2.突出业绩能力。坚持教学中心地位,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评价,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岗位实际,对不同类别、不同学段的教师,提出不同的考核评价要求。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的职业技能水平、教科研机构教师的科研能力等作为职称评审重要评价依据。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考核范围。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申报晋升职务。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按其岗位实际纳入相应系列评审。
4.对农村教师尤其是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务。
乡村教师(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段学校教师)评聘职务时,课题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调整评委会专家库,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专家库。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探索创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各级评委会要根据教师职业特点,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要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学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3.进一步强化对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委会召开前,各地要将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评聘统一
1.认真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金华市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金人社发〔2015〕42号)精神,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务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对这部分人员,用人单位在择优聘用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实行均衡配置,各县(市、区)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
4.对个别高级教师岗位已满的学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
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对各学校高级教师空缺岗位进行适度统筹调剂,调剂比例不超过该满岗学校专技岗位总数5%;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校专技岗位总数2%的比例进行调控。统筹调剂后的岗位,仅用于教学岗位上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评审。
5.中小学教师符合条件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已满岗学校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教师,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不超过本校专技岗位总数2%的比例申报评审。
五、工作任务
(一)制定近三年评聘计划
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学校(单位)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及空缺情况,摸清底数,并根据实际制定近三年评聘计划,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备案。
(二)细化评价标准
根据《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金华市中小学教师评价条件。各县(市、区)要依据省、市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完善评审程序和办法。
(三)开展人员过渡
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开展人员现有职务过渡。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手续由各县(市、区)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
(四)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4.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