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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市、县区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

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在本市“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到2018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房屋建筑类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开工前最多7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开工前最多5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开工前最多30个工作日);小型工程项目和不供地项目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小型工程项目开工前最多20个工作日,不供地项目实现承诺即办当天发证)。到2019年6月底,全面优化完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办理流程,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努力把湖州建设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之一。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项目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分类细化项目流程

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等五大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大力推广并联审批

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市发改委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规划局牵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建设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后二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对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工业项目和不供地项目,要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2018年8月底前,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县区政府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明确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事项。

  1.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并入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2.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中标价备案事项。

  3.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4.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5.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将用地预审意见书与规划选址意见书联动办理。

  (八)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相关规定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提高审批效能。2018年8月底前,明确下放事项,公布事项清单。

  (九)合并审批事项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2018年7月底前,公布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1.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2.全面落实《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启用网上电子图审系统以及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3.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测验合一”改革。贯彻落实《湖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即办制度。

  4.取消单独办理的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十)转变管理方式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1.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日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办理。

  2.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由规划部门向发改、建设、国土、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消防、人防、交警、教育、民政及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发设计方案意见征求函,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函件后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部门管理要求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联审通过并修改完善后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公布。

  3.推广我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承诺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8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承诺报备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1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区域洪评”等区域评价。对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风险等其他评价评估事项列入区域评估范围。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1.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7〕79号),在我市各类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已实施区域评估和列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3.企业投资工业类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可提供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书面承诺代替施工图审查报告。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

  1.2018年9月底前,明确“多规合一”包括的规划目录,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2.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由市规划局牵头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

  3.2018年10月底前,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相关审批部门依据规划以及本部门的管理要求提出项目规划条件和其它用地建设条件要求,并一次性提前告知本部门后续审批管理的事项和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意见,在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