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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 2022 年10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优质高成长企业成长,规范雏鹰企业管理工作,提高雏鹰企业培育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加快“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根据《2022年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工信发〔202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雏鹰企业是指在青岛市注册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在产品、服务、技术、业态、模式、组织等方面取得突破,得到市场认可,具有一定规模盈利预期,有望快速成长为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优质高成长中小企业。

第三条  雏鹰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工作模式,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委托评审、认定公示和培育支持工作。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共同构成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两条梯度培育路径。

第六条  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雏鹰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通过平台构建、综合服务等方式,加大科技、金融、人才等精准支持力度,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六年以内(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12月31日);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至少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企业营收快速增长。近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以上;

2.企业创新能力强。企业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2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的Ⅱ类知识产权;

4.企业近三年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名;

5.企业近三年以股权融资形式,单轮次获得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上或估值5000万元(以最后一轮股权融资估值计算)以上;

6.企业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或获得青岛市“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名次;

7.企业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并在获奖企业中排名前三名;

8.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等;

9.企业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10.为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配套关键零部件或技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一)市民营经济局每年度发布雏鹰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线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企业申报年前三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导出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或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占比情况说明。如企业注册不满三个会计年度,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4.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其他证明符合雏鹰企业申报条件的材料(至少提供两项):

(1)企业研发能力证明。包括:企业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或Ⅱ类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扫描件;企业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扫描件;企业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扫描件;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证明扫描件等;

(2)企业近三年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扫描件;

(3)企业股权融资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融资协议、资金到账证明等扫描件;

(4)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扫描件;

(5)企业参加青岛市“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以上名次获奖证明扫描件;

(6)企业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配套证明。包括:合同、发票等扫描件;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在线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以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核实企业近三年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情况,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民营经济局,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区市推荐上报后,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二)市级审核。市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区(市)审核意见等情况,评审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三)市民营经济局将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年度雏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区(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需要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重新进行公示,最多两次公示为终结。公示结束后,市民营经济局经行政决策程序,发布年度雏鹰企业名单。

 

第四章  管理培育

第十条  雏鹰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经认定的雏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雏鹰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搬迁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雏鹰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资格,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雏鹰企业资格。

(二)在认定申报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由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对已认定的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属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发文撤销其雏鹰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一条  市民营经济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统筹协调通过银行信贷、股权投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手段,有效整合各类社会创新创业资源,市区联动,加大对雏鹰企业培育力度,构建本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关于年度定义: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期末数为准。

(二)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三)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

(五)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六)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雏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